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4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566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西藏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炯光,西藏海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庭审及在卷证据、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拉林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第三项目部)系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内设机构,***系当时的项目负责人,**为现任项目负责人。案涉《借条》系***以负责人的名义签字,并加盖第三项目部的印章,后由**写明“经向***核实该项情况属实”并签字,加盖第三项目部印章,出借款项汇入***以第三项目部名义指定的个人账户中的事实。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项目部系企业法人围绕具体工程而成立的机构,其职责是代理法人完成工程的施工或从事与工程相关的事务,因此对外借款通常不在法人授权范围之内。***的借款行为与**的追认是否能代表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案涉借款是否与该公司及相关工程有关,系本案认定借款主体的关键。基于出借人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借出资金的使用情况或借用资金的流向,存在难以举证的事实情况,因此对出借的款项是否用于公司及项目部,作为项目负责人、案涉《借条》的出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项目经理***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并对原告主张的责任承担主体充分释明后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旦增曲珍 书 记 员     旦增嘎瓦 书 记 员       拉宗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