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527号
原告:***,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慨,该公司律师。
被告:安徽省向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江南名茶城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UNH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向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