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4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527号 原告:***,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慨,该公司律师。 被告:安徽省向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江南名茶城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UNH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向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