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3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3694号
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桃,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诗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2383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职务:经理。
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桃、梁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42173.35元;2、判令确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案涉工程所涉及的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55-57号文安花苑C幢项目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9日,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高低压永久配电工程及一户一表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文安花苑C幢高低压永久配电工程及一户一表工程。案涉工程由三部分组成,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600495.3元。双方同时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完成工程,工程完成并经供电局有关部门验收后己移交被告使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当原告要求与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原告进行结算。经多次催促,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工程款442173.35元。按合同规定,被告应在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履行清偿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己严重侵犯原告利益,且原告对案涉工程所在的文安花苑C幢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广州市荔湾区秀水花卉研究中心以南、桥东小学以西地段的文安花苑C幢(芳信轩)的开发商,该项目于2012年2月27日申领门牌号为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55、57号。2012年9月19日,被告取得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号-1。
2012年2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低压永久配电工程及一户一表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文安花苑C幢高低压永久配电工程一户一表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荔湾区,承包内容为变压器的购置送审及安装等。工程合同总价为4600495.3元,其中高低压工程合同价为2800034.21元;一户一表合同价为1300461.09元;报建、申报负荷、市政道路开挖、交警封路、办理综合房和高压房迁移至一层的办理费等为500000元。工程合同期为六个月。付款方式约定本项目通过供电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移交手续及送电后,再支付合同总价的2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及工程验收合格资料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10天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100%,乙方开具竣工结算价款的5%的一年期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质量担保。本项目验收合格届满一年之日起10天内甲方退回银行履约保函原件。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15日开工。2012年12月24日,案涉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向有关单位报请竣工检验,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及广州南方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网工程部分别在业务受理处及竣工检验意见处加盖公章。案涉工程验收后即交付业主方使用。2013年11月27日,原告将案涉工程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及广州市金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制作《工程结算明细表》,双方确认工程款合计4600495.3元,已付合计4158321.95元,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工程款442173.35元。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完成安装义务,并经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已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442173.35元,有《工程结算明细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42173.3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结算,根据案涉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结算之日起十天内即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全部结算款,现被告未依约支付结算款,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起诉,未超过六个月,原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2173.35元;
二、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工程款442173.35元对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在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55-57号文安花苑C幢项目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被告广州市华欣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申婷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滋霖
黄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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