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8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549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赢牟东大街99号22幢北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N49DK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载明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701户,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11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时阿楠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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