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12执24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奥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列,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奥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