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3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6执2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通莲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655053770X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前林工业区(104国道边),组织机构代码74982757-9。
法定代表人:应美月。
申请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003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即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国道边前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查封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上述财产已经(2016)浙0326执2000号案件中处置变现,本案待变现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州金茂纺织有限公司尚欠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308438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153元、申请执行费8048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孔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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