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4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6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655053770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32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申请执行费4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1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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