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2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0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84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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