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4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8040号
申请人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333.7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333.7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书记员 赵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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