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15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8040号之一
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被告已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2.00元(已减半),由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睿
书记员 赵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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