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号
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积炯,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三层办公区3071室。
法定代表人:***。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首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4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5,416,663.56元的财产。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