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2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三层办公区307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首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9幢1层B区1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首创正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199弄1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首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首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首创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源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首泾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质上是合同纠纷,只是为了方便审理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将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首创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上海首创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和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和股东的股东承担公司法上的连带责任,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案牵涉到了公司法上的纠纷。考虑到本案在公司法上的巨大争议,且事关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国资委下属大型国有企业的信誉和合规问题,为了便于查明事实和审理案件,本案应根据首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上海首泾投资有限公司未作述称。 上海首创正恒置业有限公司未作述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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