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1-3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0295号
申请人:******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飞南侧规划路南50米曲***办公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岁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波,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3,51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3,51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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