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950号
原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中路。
法定代表人柳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潜江分中心。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2号。
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潜江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以被告已于诉讼过程中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5元,由原告湖北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