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8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5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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