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6023号
申请人: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仲维。
本院受理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467216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我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承担解除保全后发生的风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翠微支行(账号×××)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辛安支行(账号×××)存款1000000元;
三、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赵公口支行(账号×××)存款500000元;
四、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辛安支行(账号×××)存款500000元;
五、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八角储蓄所(账号×××)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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