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8834号
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仲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苗蕾,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
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