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5337号
申请执行人: 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朝,总经理。
被执行人: 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4层0410室-0417室。
法定代表人:仲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5 250元;二、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期限给付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需向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75 250元为基数,自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双方争议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永维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长期履行,履行期限较长,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20)京0106民初2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Ο二Ο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