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9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3590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聪,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宁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
人民陪审员  周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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