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1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1783号
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
被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赣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晨蕾
书 记 员 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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