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7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7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077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建宝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拓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 静
书 记 员 金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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