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8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山东路388号。
被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宇大厦1808室。
关于***与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590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57元,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已自动联系法院并初步达成履行的意见。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存款1600000元。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天环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的71509.78元,2018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剩余的诉讼费和执行费22537.55元,截止2018年7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45905元及利息125604.78元(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4678.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7859.05元,共计1694047.33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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