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浙0602执61号
被拘留人***,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本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