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0548号
原告:杭州华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绕城高速公路下沙养护工区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和免交,且明确表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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