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9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2幢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城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5元,减半由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55元,杭州禹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32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骏
审判员盛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