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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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7049号
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路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5472J。
法定代表人:许明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雪莲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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