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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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2125号
原告:浙江**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周介木桥堍320国道康泾塘东3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9R9MHXB。
法定代表人:徐连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路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5472J。
法定代表人:许明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虹金路北侧胡长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43561985。
法定代表人:高尔明,董事长。
原告浙江**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国琴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邱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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