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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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5903号
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338号合力大厦2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许明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沈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裘靖飞
二O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甘永浩
书记员蒋佳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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