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中州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9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3执1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中州工程处。
被执行人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中州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3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丘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存款人民币1565619.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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