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民终12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熙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60号四层F2部位。
法定代表人:赵雪芬,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标,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合五公路1688号8幢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熙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洛公司)、陈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真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5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熙洛公司、陈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真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欠条是熙洛公司负责人受胁迫签约,不能代表熙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2、工程只是部分完成,以欠条数额作工程结算文件显失公平。3、陈标为赵雪芬向杨某担保,没有为熙洛公司向真赛公司担保。陈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真赛公司辩称,不同意熙洛公司、陈标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不存在胁迫行为。2、在一审法院另案审理中,上诉人明确表示是真赛公司与熙洛公司发生的业务,赵雪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3、从欠条的内容来看,陈标担保的是涉案工程款。
真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熙洛公司、陈标共同给付真赛公司工程款227,499元;2、案件诉讼费由熙洛公司、陈标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5月,熙洛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XX区XX的弱电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真赛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熙洛公司实际只支付工程款10万元,未能按约付款。因熙洛公司欠付工程款,致使施工被逼终止。2015年2月16日,熙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芬作为具欠人、陈标作为担保人,向真赛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杨某意大利第一季弱电工程款227,499元,原意大利第一季弱电工程合同中止,经双方协商该工程款于2016年2月15日前付清,如具欠人无力偿还由担保人负责还款。”由于熙洛公司、陈标未按约还款,故真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真赛公司与熙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合意,双方就系争工程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因施工合同提前终止,故双方通过《欠条》方式进行结算亦属正常,熙洛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剩余工程款,真赛公司要求熙洛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陈标自愿为工程款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从《欠条》的内容看,陈标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真赛公司主张陈标为债的加入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赵雪芬为熙洛公司法定代表人,欠条载明的债务为系争工程的工程款,陈标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性质应当明知,其关于不知债务为公司债务故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对真赛公司提出的工程款诉请予以支持,但对于陈标应承担的责任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据此,判决:一、熙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真赛公司工程款227,499元;二、在对熙洛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债务时,由陈标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熙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熙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芬出具的欠条属于熙洛公司与真赛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性质。熙洛公司上诉称赵雪芬系受胁迫写下欠条以及欠条显失公平,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陈标上诉主张涉案的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并非熙洛公司和真赛公司,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根据欠条内容已载明工程项目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认定陈标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陈标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熙洛公司、陈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元,由上海熙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标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卫平
审判员  沈 洁
审判员  严卫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纬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