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4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018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343149G,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泾路599号D座4楼。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汉族,1994年12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56259582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科贸北路兴旺家园6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9E58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号2号楼1单元1325室。
法定代表人:白永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宝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翊焯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