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6220号
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原州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固原经济开发区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原告宁夏锦泰鸿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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