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725执527号
张掖市山丹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5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24日将货款990000元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并向本院履行完毕剩余违约金19000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14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甘0725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