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7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南益巷2号四楼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M34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辽0213民初27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962.46元。现因民事案件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模架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962.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