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火苗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24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3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6H9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XXX。 法定代表人:闫XX。 陕西XX**有限公司与XX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893525.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X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陕西XX**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93525.7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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