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男,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