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5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全,男,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18×××2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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