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01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治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陈圣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50424元及截止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2000000元,共计4950424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利息为11875.46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仲裁费38726元、执行申请费52292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53317.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阮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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