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第八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7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2民初341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第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第八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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