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执行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2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304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A栋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2707438F。
法定代表人:张嗣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6月3日,本院收到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时,没有向本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行政决定书,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英
审判员 党 平
审判员 余先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娇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