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3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桃波,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一、二审陈述,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在装修期间出现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房屋的施工方,理应对此承担保修义务。因未及时维修造成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损失的,因根据过错分担相应责任。至于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经申请鉴定,确定涉案房屋因施工原因存在的质量瑕疵,如果该质量问题导致涉案厂房地基基础、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宁波洁晨电器有限公司可就工程款提出相应请求。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重审。
两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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