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大华仪表电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11
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大华仪表电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2171号
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倪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大华仪表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应新华,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大华仪表电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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