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没有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开始擅自占用河口区辖区内的7.46亩(4973.3平方米)林地进行沾14-斜67井场及进井路;沾14-斜68井及进井路;太4-平51井油井施工建设,被责令15日内恢复7.46亩(4973.3平方米)林地原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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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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