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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玲,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慈溪市新城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428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666313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城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6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