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剑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11-19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6583号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剑发,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员***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