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冷艳丽、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8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于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艳丽,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通路桥公司的工程师,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59号。

法定代表人:史剑发,董事长。

管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葛井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田路桥)与被上诉人冷艳丽、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路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依法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田路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2013年12月9日,宝田公司中标了赤峰市翁牛特旗公路管理工区发包的对赤峰市××道养护大修工程。2013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赤峰市省道205线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施工招标A合同段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宝田公司对205线工程进行施工,并对工期、工程款等主要条款作出约定。同日,宝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马某、丙方安通路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对205线工程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2151万元,上诉人提取管理费21.5万元,由丙方安通路桥为乙方马某履行此合同提供担保。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否认了宝田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在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中称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谁可在另案中一并确认调整,从而使该案认定事实和本院认为前后矛盾,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马某系宝田公司聘任的项目经理,宝田公司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具体组织实际施工,对工程款等享有权利。不能以马某具体组织施工,对工程款等享有权利就否认宝田公司是实际的施工主体。2、该案与马某的执行异议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一并作出处理。宝田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与马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均已经立案受理,因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应一并作出处理,并不是互相推诿,故一审法院草率判决驳回宝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冷艳丽二审答辩意见为:安通路桥是借用宝田资质中标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安通路桥,质保金也应归安通路桥所有,冷艳丽和安通路桥还有其他债务纠纷,因此保全也是没有问题的。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安通路桥二审答辩意见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具体如下:1、从原审查明事实来看,修省道205客观讲是安通路桥公司借用宝田的资质这是事实,因此必然产生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本案客观事实足以反映出省道205这一块的施工人是安通路桥,其工程的质保金自然应归安通路桥所有,所以安通路桥认为宝田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但不符合事实,也有悖法律规定。2、安通路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凡是涉诉一律中止,就该笔保证金安通路桥正在积极向205线的甲方追索之中,结合冷艳丽已冻结,如果有生效的债权,可以申报。

宝田路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内0402执异203号民事裁定书,停止对(2016)内0402执保71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内0402执1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异议人宝田路桥在赤峰市翁牛特旗公路管理工区赤峰市省道205线公路养护大修工程质保金1108013.4元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质保金的冻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9日,宝田路桥中标了赤峰市翁牛特旗公路管理工区发包的对赤峰市××道养护大修工程(以下简称205线工程)。2013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赤峰市省道205线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施工招标A合同段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宝田路桥对205线工程进行施工,并对工期、工程款等主要条款作出约定。同日,宝田路桥做为甲方,与乙方马某、丙方安通路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对205线工程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2151万元,宝田路桥提取管理费21.5万元,由丙方安通路桥为乙方马某履行此合同提供担保。2014年12月16日马某向宝田路桥支付管理费21.5万元,由宝田路桥出具收据一枚。205线工程款由翁牛特旗公路管理工区向宝田路桥付款结算后,宝田路桥再向马某付款结算。该工程已于2015年9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发包方赤峰市翁牛特旗公路管理工区扣留工程质保金1108013.4元。

另查明,冷艳丽与安通路桥、马某民间借贷一案,该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内04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安通路桥偿还冷艳丽借款本金66万元……,冷艳丽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内0402执保7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质保金予以冻结。宝田路桥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内0402执异20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和质保金谁享有权益的问题,应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驳回宝田公司的异议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对工程款的质保金享有权益的应为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宝田路桥,因马某系安通路桥的职员,其做为原告就该质保金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形成(2017)内0402民初第7569号民事案件,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谁,可在另案中一并确认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驳回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二审提举如下证据材料:四份判决书、三份裁定书及一份银行回单,证明针对涉案工程,宝田公司已作为被告承担了相应责任,进一步证明工程是由宝田公司中标,与安通路桥无关,质保金应归宝田公司所有。冷艳丽、安通路桥质证后认为:1、无论判决书还是裁定书,这七个案子与本案没有直接的联系。2、上述判决或裁定虽然已生效,但生效的裁判不一定是正确的。仍然认为这些裁判可能存在瑕疵。3、从本案可以看出修205线,宝田虽然是中标单位,但所有费用支出全部是安通路桥,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质保金就应属于安通路桥。因此上诉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该笔保证金应属于安通路桥所有。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证。

二审经审理查明,针对马智利诉冷艳丽、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内0402民初第75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赤峰市翁牛特旗公路管理工区扣留工程质保金1108013.4元。该判决已于2018年7月31日生效。该生效判决以马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作出上述处理。且对冷艳丽主张的安通路桥公司借用宝田公司资质进行施工,及安通路桥公司主张因破产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等理由,均未予以支持。其余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工程款的质保金享有权益的应为实际施工人,生效的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第7569号民事判决,对于马智利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予以确认,并据此作出裁判。宝田公司起诉及上诉主张的事实,与生效判决及本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明明

审判员徐书文

审判员苏力德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然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