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9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审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华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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