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商初字第986号
原告江苏嘉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高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江苏嘉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