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1926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