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关系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1926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维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