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07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601号
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海燕
法官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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